| 现将《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〉的通知》(常地税一[2007]17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二○○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〔2007〕17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 各市、武进地方税务局,市局各分局、稽查局: 现将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苏地税函[2007]23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二○○七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 苏地税函[2007]238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: 你局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泰地税发[2007]8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 一、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、河流(不包括人工挖掘的),尚未利用的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二、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、养殖、饲养的专业用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三、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、河流、河滩、湿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四、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,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。 二○○七年九月七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