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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
坛地税发〔2007〕83号
2008-03-16
信息名称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索引号014138932/2007-00032
主题分类财政、金融、审计体裁分类通知组配分类其他税务局业务工作
文件编号坛地税发[2007]83号发布机构税务局
产生日期2007-11-16发布日期2008-03-16废止日期有效
内容概述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坛地税发[2007]83号
现将《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〉的通知》(常地税一[2007]17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十六日

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

常地税一〔2007〕17号

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
各市、武进地方税务局,市局各分局、稽查局:

现将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苏地税函[2007]23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七年九月三十日

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

苏地税函[2007]238号

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

泰州市地方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泰地税发[2007]8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、河流(不包括人工挖掘的),尚未利用的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二、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、养殖、饲养的专业用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三、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、河流、河滩、湿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四、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,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。

二○○七年九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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